常州工学院化学实验室仪器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7-09-01 作者:实验室管理中心 点击量:2484

一、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化学实验室实验仪器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化学实验室负责所属实验仪器的日常管理。需使用仪器的人员须向化学实验室提出申请,填写使用清单,经实验室批准及办理相应的登记借用手续后,方可使用。使用结束,应该清洗干净后及时归还。若所用仪器与实验教学有冲突,则优先保证实验教学,不得因故拖延,影响正常教学。

三、实验教学所需实验仪器须在教学开始前由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提前1-2周开出仪器清单,化学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开课前1-2天内提前分发至学生实验桌上。学生在实验前应该及时检查仪器的完好性,若有问题及时向实验室提出更换,否则实验开始后概不予认可,按章赔偿。实验教学结束,须清洗干净后,及时归还。

四、仪器使用人员在使用期间对实验仪器负有保管责任,须严格按照仪器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在使用期间仪器(含配件)的损坏和丢失。

五、发生仪器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做好相应的登记、上报工作。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丢失及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由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六、由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坏,不需赔偿:

    (1)因仪器本身质量问题所致;

    (2)已超过使用年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

    (3)经批准的例行试验、改程操作、维修检修中已采取防护措施但仍未遏止的损坏;

    (4)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造成的损坏:

    (5)其它无法防范的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坏。

七、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须全价赔偿:

    (l)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性能、工作原理、操作技术而盲目操作;

    (3)未经同意,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

    (4)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

    (5)保管不当或领、发、借不按规定办理造成的损坏、丢失:

    (6)实验指导教师擅离职守;

    (7)其他主观因素造成的损坏、丢失。

八、赔偿办法:一般玻璃仪器,按原价的30%---50%赔偿;损坏、丢失仪器零配件,赔偿零配件价值;局部损坏可修复的,赔偿修理费;无法修复的,按新旧程度合理折价计赔。一般仪器设备原则上按10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5%。应赔款=[(原值一净残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一已用年限);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承担赔偿费。

九、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严重的,除承担赔偿费外,还应上报学校相关部门,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十、事故责任人持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意见表至学校有关部门办理交款手续。超过期限,加收每天1%滞纳金。

十一、对赔偿数额较大、家庭经济困难者,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适当减免或分期付款。

十二、此办法适用于学校科研及实验教学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