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苏教高〔2012〕30号)

更新时间:2015-10-05 作者:实验室管理中心 点击量:2086

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苏教高〔201230号)


第一条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江苏省十二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提升工程的意见》(苏教高〔20121号),为加强我省高校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示范中心遴选与建设坚持科学布局、分类建设、示范引领、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考虑学校类别、实验室类型和区域布局,构建国家级、省级、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体系。

第三条省级示范中心的建设,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以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主线,以深化实践教学改革为动力,以健全实践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为重点,以提高实践教学队伍水平为关键,不断创新建设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拓展实验室管理和服务平台,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努力在建设理念、教学改革、队伍建设、运行管理、资源共享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第四条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通过学校择优推荐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监督、省教育厅会同财政厅审核的方法进行遴选立项。省级示范中心从校级示范中心中择优遴选,国家级示范中心从省级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级示范中心按以下三种类型申报:

(一)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面向全校的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或面向较多相近专业的基础课实验教学为主,实验内容以基础性、验证性实验项目为主,综合(设计)性实验项目占有一定比例,主要承担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同时以实验室开放等方式承担学生自主开放实验、学生创新型实验。

(二)学科综合训练中心。以面向由相关学科专业构成的学科专业群的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实验内容中综合(设计)性、创新性等实验项目占有较大比例。在完成教学计划内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以实验室开放等方式承担学生科研训练、学科竞赛、作品创作和教师科研等任务。

(三)实践教育中心。由高校联合地方政府部门、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主要采取校内实践教育中心+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合作共建模式,建立健全共建共管机制和开放共享机制,深化高校和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的合作,承担教学计划所需要的各项实践教学任务。

第六条申报省级示范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积极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方案完备,教材建设水平较高。实验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完善,在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方面效果较好,富有特色,教学改革成果丰富。

(二)具有胜任的师资队伍。注重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具有完善的人员聘用、晋升、考核、培训体系。实验教学师资结构(包括职称、年龄、学历)合理,实验教学经验丰富,实验室专职人员数量满足实验教学要求。中心主任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实践教育中心主任须具有丰富的专业领域实践经历。

(三)具有较好的实验条件。仪器设备配置较好,有一定数量的自制仪器,实验室规模较大,覆盖面宽、受益面广。

(四)具有先进的管理运行机制。学校实验室工作归口管理,实验教学资源集成整合度好。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开放运作,资源共享度高,使用效益好,具有一定的辐射示范效应。

(五)具有稳定的经费支持。学校注重经费投入,实验室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经费较为充足。积极吸纳企事业单位参与实验室建设、提供建设经费或体现行业技术发展水平的工程技术装备(或实验软件系统)。

第七条高校申报时应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立项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专门的申报网站(含申请表及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第八条构建科学的实验课程体系。从创新人才培养要求出发,建设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实验课程(群),不断创新和开发实验教材。实验教学内容与科学研究、工程实践和各类社会应用实践有机结合,不断丰富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鼓励探索多元化的实验教学模式和考核体系,促进学生自主性学习、合作性学习、研究性学习。

第九条打造高水平的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立切实可行的实验队伍培养培训制度,注重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引进,制定吸引高水平学科专业带头人、企事业单位专家参与本科实验教学的政策措施,形成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热爱实验教学、实践经验丰富的实验教学团队。

第十条优化实践教学资源配置。根据实验课程体系建设需要,配置数量充足、技术先进、组合优化的仪器设备,重视开发数字化实验教学资源,满足实验教学需求。实验室用房、设施、环境、安全等符合国家规范。

第十一条完善实验室管理网站建设。有专人负责网站维护、更新工作。具有丰富的与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过程、实验室管理相关的电子化资源,实现实验室开放、互动。基本实现实验教学、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化。

第十二条学科综合训练中心建设,要根据中心的功能定位,在实验教学内容方面加强各学科专业的交叉融合,合理整合、配置各学科专业的教师资源和实验资源,提高建设效益。实践教育中心建设,要符合高校学科专业发展定位,充分吸收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优质资源,实现专业实验与科学研究、工程实际、社会应用相结合。以实践教育中心为载体,探索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培养人才的新机制。

第十三条积极探索省级示范中心开放共享的制度建设。鼓励建立示范中心共建共享机制和制度,着力提高示范中心在校内相关专业之间、区域高校之间的开放共享度,提高利用率。

第十四条加强示范中心安全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师生安全教育管理体系,配齐相关安全实施和警示标志。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管和劳动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三废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省教育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省级示范中心的规划布局,制定省级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制度,筹措建设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遴选、验收、考核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筹措安排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省财政补助经费,会同省教育厅加强省财政补助经费的使用监管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是省级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校示范中心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组建本校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管理部门,落实省级示范中心建设配套经费,协调相关部门、院(系),在人、财、物等方面为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提供保障,配合省教育厅做好省级示范中心遴选、年度报告、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省级示范中心主任是省级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人。主要负责提出示范中心建设规划与计划的建议,提出示范中心团队组成及其成员的培养与引进计划,提出经费使用和资源配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建设规划与计划,组织以示范中心名义进行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项目分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省财政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和模拟、仿真、虚拟等实验资源建设,其中用于实验教学研究、实验室改造和仪器设备研制经费不得超过10%。鼓励省级示范中心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中心发展。

第十九条加强省级示范中心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招标采购和设备资产建账等环节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使用专项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要及时计入用款单位国有资产帐,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提高设备使用率。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与监督。实践教育中心设在校外单位的,其仪器设备等资产应根据合作协议明确资产的产权归属。

第二十条省级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实行年度报告、期末验收、常规考核管理制度。省级示范中心从立项到验收的期限为两年。建设期满后,应对照立项申请书和验收标准,从实验教学改革、实验队伍建设、管理运行模式、设备与环境、网站建设、特色项目开发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验收申请表》,提供与验收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实验室网站的网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验收的,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专家组,通过网上评审、集中评议、实地抽查等环节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暂缓通过。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验收的和申请延期验收的示范中心,必须在一年内完成整改,重新申请验收。如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省教育厅将取消该示范中心建设点,并调减该校相应年度省级示范中心申报数额。省财政从当年和以后年度基本支出拨款中扣回已拨付的建设补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已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中心纳入常规考核和绩效评价,各示范中心每年12月底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年度报告表》。省教育厅依托省级示范中心联席会议对各示范中心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评价和指导,逐步建立按建设绩效进行资助的机制,促进已建示范中心的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1012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苏教高〔20078号)同时废止。